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梅縣區環罰字[2018]02號
梅州市梅縣區新鴻興混凝土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403MA510W6968
法定代表人:溫權龍(身份證號碼441402198706191090)
地址:梅州市梅縣區南口鎮榕崗橫坑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2017年12月26日,梅州市梅縣區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混凝土攪拌站正在建設階段,混凝土生產線鋼結構工程正在施工中。經查,你公司混凝土攪拌站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梅州市梅縣區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
2、梅州市梅縣區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3、梅州市梅縣區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梅縣區環保責令[2017]40號)
4、現場相片;
5、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
6、資產評估報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6日向你公司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梅縣區環罰告字[2018]03號),你公司未在法定時間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及你公司的建設項目資產評估119萬元,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二的罰款,即罰款人民幣2.38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持《梅縣罰款收入委托銀行代收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梅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梅縣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 梅州市梅縣區環境保護局法規宣教股
電 話: 2589385
地 址: 梅州市梅縣區環境保護局五樓
郵 碼: 514700
梅州市梅縣區環境保護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