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縣區府公〔2021〕1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規定,現就我區鄉鎮人民政府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鄉鎮名單(17個鎮,詳見附件1)。
二、第一批調整由鄉鎮實行的職權目錄(共519項,詳見附件2)。
三、相關區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區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區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鄉鎮與區級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區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四、各鄉鎮應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使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執法。鄉鎮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廣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梅縣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梅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起始時間為2021年3月1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鄉鎮名單
2.梅州市梅縣區調整由鄉鎮實行的職權目錄
(第一批519項)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