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市府征〔2025〕48號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了韓江干流治理工程(梅縣段)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梅州市梅縣區丙村鎮溪聯村,雁洋鎮文社村、對坑村、雁下村,具體位置詳見附圖。[韓江干流治理工程(梅縣段)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1—3),測繪編號:HJGLMX-01、HJGLMX-02、HJGLMX-03]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本次征收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一)擬征收梅州市梅縣區丙村鎮股份經濟聯合總社集體所有土地0.0159公頃(0.2385畝)。其中:農用地0.0159公頃(0.2385畝),含園地0.0139公頃(0.2085畝)、林地0.0020公頃(0.030畝);不涉及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二)擬征收梅縣區丙村鎮溪聯股份經濟聯合社、雁洋鎮文社股份經濟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0.0211公頃(0.3165畝)。其中:農用地0.0211公頃(0.3165畝),含林地0.0211公頃(0.3165畝);不涉及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三)擬征收梅縣區雁洋鎮對坑村長聯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4052公頃(6.078畝)。其中:農用地0.3647公頃(5.4705畝),含耕地0.0083公頃(0.1245畝)、林地0.3220公頃(4.8300畝)、草地0.0342公頃(0.5130畝)、其他農用地0.0002公頃(0.003畝);未利用地0.0405公頃(0.6075畝);不涉及建設用地。
(四)擬征收梅縣區雁洋鎮雁下村河唇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1863公頃(2.7945畝)。其中:農用地0.1432公頃(2.1480畝),含園地0.0543公頃(0.8145畝)、林地0.0730公頃(1.0950畝)、草地0.0159公頃(0.2385畝);建設用地0.0312公頃(0.4680畝);未利用地0.0119公頃(0.1785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梅市府〔2024〕1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水田94.5萬元/公頃、旱地94.5萬元/公頃、園地94.5萬元/公頃、林地28.35萬元/公頃、草地94.5萬元/公頃、養殖水面94.5萬元/公頃、其他農用地94.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94.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37.8萬元/公頃。
(二)農村村民住宅補償。
本次征地不涉及農村村民住宅補償。
(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按《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州市梅縣區征收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和留用地安置方式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梅縣區府〔2024〕8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有關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3%計算,按照6.0234萬元/畝,折算貨幣補償的非實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會保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每畝平均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8%的比例標準,一次性計提征地社保費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9.0723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六、其他事項
(一)公告時間: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月17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月17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梅州市梅縣區丙村鎮人民政府(聯系電話:0753-2858373)、雁洋鎮人民政府(聯系電話:0753-2825240)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月17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至梅州市自然資源局梅縣分局(地址:梅州市梅縣區府前大道41號,聯系電話0753-2586758)。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梅縣區將在收取意見后,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依法依規組織聽證。
特此公告。
附件:⒈韓江干流治理工程(梅縣段)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1—3),測繪編號:HJGLMX-01、HJGLMX-02、
HJGLMX-03
⒉關于韓江干流治理工程(梅縣段)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
⒊韓江干流治理工程(梅縣段)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情況表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