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公開事項 |
| 辦理條件 | 受理單位 | 所需材料 |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及標準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項目 | 二級項目 | 三級項目(申請理由) | 收費依據 | 標準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出生登記1項 | 出生登記 | 出生(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嬰兒隨母或隨父;父母雙方均為現役軍人小孩;父母雙方或一方為高校在校學生集體戶口小孩登記戶口;補報往年出生 |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縣戶籍居民所生育的小孩,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入戶。父母離婚的小孩跟隨撫養權屬方(或經撫養權屬方同意可跟隨另一方,由撫養權屬方現場簽署同意聲明書或提供公證書、律師見證書)登記入戶。 | 派出所 |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出生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4、父母結婚證、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能夠說明小孩跟隨撫養權屬方,或經撫養權屬方同意可跟隨另一方,由撫養權屬方現場簽署同意聲明書或提供公證書、律師見證書)。 (注:父母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及協議書或判決書;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書) | 1、申請。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申請,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對符合辦理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屬權限范圍內的當場辦理;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3、審核。派出所分管所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對審批權限內的申請,作出批準的決定,對審批權限外的申請,加具審核意見后上報縣級公安局戶政部門。 4、審批??h級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戶政中隊民警審查材料、戶政中隊負責人對審批權限內的申請作出批準的決定;對審批權限外的申請,戶政中隊負責人加具審核意見后呈報縣局分管領導,由分管局領導審批、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5、辦理。受理機關2日內通知申請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入戶手續。 | 1、1周歲以下出生登記(含1周歲、非婚生育)符合辦理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2、1周歲以上3周歲以下出生登記(含非婚生育),由派出所窗口受理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交由所領導在作出審批意見,派出所2日通知群眾前來辦理入戶手續; 3、3周歲以上出生登記(含非婚生育),由派出所受理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呈報縣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縣級公安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派出所2日通知群眾前來辦理入戶手續。 時限為15個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廳另有更短時限規定除外,調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批程序規定的時限內。 | 不收費 | 不收費 | 《戶口登記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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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收養登記1項 |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 | 棄嬰入戶;無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入戶 | 我縣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的,可申請出生登記入戶集體戶。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入戶申請,公安機關為其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 派出所 | 一、棄嬰(棄童)由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辦理入戶手續: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廣東省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棄童)審批表》原件棄嬰入院登記表、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撿拾證明; 3、福利機構出具的入戶證明、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簿(地址頁的復印件); 4、福利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打拐DNA比對情況說明、相關查詢對比紀錄。 二、無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滯留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由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辦理入戶手續: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福利機構出具的入戶證明、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簿(地址頁的復印件); 3、一個月內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及回執; 4、福利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打拐DNA比對情況說明、相關查詢對比紀錄。 |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申請,填寫《入戶審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派出所5個工作日內) 3、審核。派出所分管所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核意見后上報縣級公安局戶政部門。 4、審批??h級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戶政中隊民警審查材料、戶政中隊負責人加具審核意見后呈報縣局分管領導,由分管局領導審批、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5、辦理。受理機關2日內通知申請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入戶手續。 | 擬定時限為15個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廳另有更短時限規定除外,調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批程序規定的時限內。 | 不收費 | 不收費 | 《戶口登記條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國籍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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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注銷登記2項 | 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注銷 | 衰老死亡、各種疾病死亡等) |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向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 | 派出所 | 死亡人員關系人(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申報人的居民身份證;憑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以下死亡證明材料之一: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證明、村居委調查證明)。 | 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注銷手續。 | 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 不收費 | 不收費 | 《戶口登記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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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服現役注銷 | 參軍、服兵役 | 本縣戶籍居民應征服現役或入讀軍校的 | 派出所 |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應征入伍通知書(入伍介紹信)或軍校錄取通知書 | 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 當場辦結 | 不收費 | 不收費 | 《戶口登記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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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正4項 | 姓名變更、更正 | 姓名變更、更正 | 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理由充分的。理由正當的情況包括:(一)被收養的小孩;(二)小孩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三)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結婚需要加冠夫姓的;(四)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五)經生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后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的;(六)名字文字義或發音與習俗相沖突或粗俗不雅的;(七)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姓名不一致的;(八)其他認為理由正當的,如可“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原則上不再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 派出所 | 申請書,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與變更姓名理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注:1、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以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若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親生父母和繼父母(如有)現場簽名確認(形成協議書);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 | 1、申請。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申請,填寫《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對符合辦理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3、審核。派出所分管所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核意見后上報縣級公安局戶政部門。 4、審批。縣級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戶政中隊民警審查材料、戶政中隊負責人對審批權限內的申請作出批準的決定;對審批權限外的申請,戶政中隊負責人加具審核意見后呈報縣局分管領導,由分管局領導審批、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5、辦理。受理機關2日內通知申請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時出具變更更正證明并換發戶口簿、收繳居民身份證。 | 派出所自受理之日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呈報縣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縣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派出所2日通知群眾前來辦理入戶手續。 | 不收費 | 不收費 | 《戶口登記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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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出生日期更正 | 出生日期更正 |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有原始憑證的 | 派出所 | 申請書,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的原始憑據(包括原始的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分娩住院期間病歷檔案,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原居民身份證,原居民戶口簿,原始的公安機關戶口檔案等) (注:1、未成年人變更出生日期的,還需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若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 2、干部出生日期更正的,需經組織認定干部出生日期與戶籍登記不一致才可更改 (1)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認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級或中央單位駐地市級機關以上的組織人事部門匯總相關人員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統一提供給干部戶籍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 (2)干部本人應當執行組織決定,持組織出具的認定函,連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書面更正申請,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正) | 1、申請。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申請,填寫《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對符合辦理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3、審核。派出所分管所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核意見后上報縣級公安局戶政部門。 4、審批??h級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戶政中隊民警審查材料、戶政中隊負責人對審批權限內的申請作出批準的決定;對審批權限外的申請,戶政中隊負責人加具審核意見后呈報縣局分管領導,由分管局領導審批、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5、辦理。受理機關2日內通知申請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時出具變更更正證明并換發戶口簿、收繳居民身份證。 | 派出所自受理之日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呈報縣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縣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派出所2日通知群眾前來辦理入戶手續。 | 不收費 | 不收費 | 《戶口登記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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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民族變更更正 | 民族變更更正 | 20周歲以內的公民要求將原隨父(母)確定的民族成份,變更為隨母(父)的民族成份,理由充分的 | 派出所 | 1、按要求填寫的《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 2、個人書面申請書。 3、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4、城級市以上民族工作部門的批準證明。 5、未成年人變更民族成份的,還需提供出生證、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6、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 | 1、申請。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申請,填寫《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對符合辦理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3、審核。派出所分管所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核意見后上報縣級公安局戶政部門。 4、審批??h級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戶政中隊民警審查材料、戶政中隊負責人對審批權限內的申請作出批準的決定;對審批權限外的申請,戶政中隊負責人加具審核意見后呈報縣局分管領導,由分管局領導審批、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5、辦理。受理機關2日內通知申請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時出具變更更正證明并換發戶口簿、收繳居民身份證。 | 擬定時限為15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不收費 |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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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性別變更更正 | 性別變更更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公安部三局關于公民實施變性手術后變更戶口登記項目有關問題的批復》(公治[2002]131號);關于印發《梅州市公安局戶籍業務審批權限設置暫行規定》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8〕2號) | 派出所 | 1、按要求填寫的《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 2、個人書面申請書。 3、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4、國內三甲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的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5、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還需提供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親生父母雙方現場簽名確認申請。 6、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證明。 | 1、申請。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申請,填寫《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對符合辦理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3、審核。派出所分管所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核意見后上報縣級公安局戶政部門。 4、審批??h級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戶政中隊民警審查材料、戶政中隊負責人對審批權限內的申請作出批準的決定;對審批權限外的申請,戶政中隊負責人加具審核意見后呈報縣局分管領導,由分管局領導審批、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5、辦理。受理機關2日內通知申請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時出具變更更正證明并換發戶口簿、收繳居民身份證。 | 擬定時限為15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不收費 | 《公安部關于公民手術變性后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有關問題的批復》、《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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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遷入3項 |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招工、錄用、調動人員 | 公務員事業單位錄用;干部調動;招干;駐當地辦事機構干部、職工調動;建制遷移干部、職工調動;解聘開除;高技能人才 | 經市縣人才管理部門批準引進的各類人才,或經市(區)組織部門、人社部門、人才服務機構確認,市(區)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錄用、招聘、調動到我市的公務員、各類在職人員、普通高校畢業生,或經批準的先落戶后就業人員,以及經批準的隨遷人員,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請入戶。工作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在實際居住地申請入戶 | 派出所 | 1、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必須提供)、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應屆畢業生已取得戶口遷移證的無需提供戶口簿。) 3、市(區)組織部門、人社部門、人才服務機構等市(區)人才管理部門出具的入戶證明。屬普通高校畢業生的還需提供由上述部門加具公章的報到證復印件,屬錄用、招聘、調動、先落戶后就業人員的還需提供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國(?。賳挝徽{動或錄用公務員派駐本市工作的,提供國(?。賳挝徽{動或錄用證明及我市接收單位證明。 4、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父母、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小孩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戶口跟隨撫養權屬方(經撫養權屬方同意可跟隨另一方,由撫養權屬方現場簽署同意聲明書或提供公證書、律師見證書)遷移;非婚生育的現場簽署非婚生育說明。 5、入戶地址房產證件。遷入政府產權租賃房屋(保障房、經適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入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證明及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入親友家庭戶的,提供入戶地址房產證件,居民戶口簿;戶主和產權人的居民身份證;申請人與戶主的親屬關系證明(未提供的,與戶主關系登記為非親屬),戶主和產權人現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或提供同意入戶公證書(每一家庭戶只允許非直系親屬掛靠搭戶一次)。 | 1、申請遷入。到遷入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申請。 2、審核審批。遷入地公安機關在審核、審批后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同時簽發《準予遷入證明》,不批準的,同時通知申請人。(符合省內戶口一站式遷移條件的,無需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3、辦理遷出。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到原戶籍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出,領取《戶口遷移證》。(符合省內戶口一站式遷移條件的,無需此步驟。) 4、辦理遷入。申請人持身份證、《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第二聯、遷入人員的身份證、入戶地址戶口簿(立戶除外)到申請入戶的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入戶手續。(符合省內戶口一站式遷移條件的,申請人無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第二聯。) | 1、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 2、符合入戶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入戶。 | 不收費 | 不收費 | 《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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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購房、自建房 | 購房、自建房 | 凡在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合法購買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或合法自建住宅(不包括廠房、倉庫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產)的,憑購房合同和房屋產權證明材料,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商品房必須是合法報批興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廠房、倉庫或其他用途的房產。申請落戶的房產應具備入住的基本條件,并已編定了門(樓)牌號碼。商品房轉讓的,必須完成過戶手續,取得合法有效房屋產權證后,才可準予遷入新的家庭戶。) | 派出所 | 申請書,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或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入戶地址、房屋產權證明材料: (1)屬一次性付款購買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材料或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發票; (2)屬銀行按揭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材料復印件或購房合同、發票、銀行出具的相關證明等證明材料; (3)屬實際居住的自建房,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產證的,需提供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申請書(說明不能或暫未辦理房產證的原因)。屬合資建造的,提供房屋產權分割公證材料。 轄區派出所對申請入戶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制作綜合調查情況報告 | 1、申請遷入。到遷入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申請。 2、審核審批。遷入地公安機關在審核、審批后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同時簽發《準予遷入證明》,不批準的,同時通知申請人。(符合省內戶口一站式遷移條件的,無需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3、辦理遷出。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到原戶籍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出,領取《戶口遷移證》。(符合省內戶口一站式遷移條件的,無需此步驟。) 4、辦理遷入。申請人持身份證、《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第二聯、遷入人員的身份證、入戶地址戶口簿(立戶除外)到申請入戶的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入戶手續。(符合省內戶口一站式遷移條件的,申請人無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第二聯。) | 1、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 2、符合入戶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入戶。 | 不收費 | 不收費 | 《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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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直系親屬投靠 | 夫妻投靠;父母與子女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隨遷 | 被投靠方屬我縣戶口,在我縣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學生不受年齡限制)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請入戶。成年子女照顧父(母)親,以共同居住生活且戶內無其他成年子女為條件,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戶。(因隱瞞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通過非正常途徑在外地辦理了出生登記后,要求投靠父母將戶口遷到父母戶口所在地的,不予受理。) | 派出所 | 申請書,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夫妻投靠的提供結婚證、父母與子女相互投靠的提供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或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父母與子女相互投靠的轄區派出所出具走訪調查報告 (注:屬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 1、申請遷入。到遷入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申請。 2、審核審批。遷入地公安機關在審核、審批后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同時簽發《準予遷入證明》,不批準的,同時通知申請人。(符合省內戶口一站式遷移條件的,無需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3、辦理遷出。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到原戶籍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出,領取《戶口遷移證》。(符合省內戶口一站式遷移條件的,無需此步驟。) 4、辦理遷入。申請人持身份證、《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第二聯、遷入人員的身份證、入戶地址戶口簿(立戶除外)到申請入戶的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入戶手續。(符合省內戶口一站式遷移條件的,申請人無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第二聯。) | 1、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 2、符合入戶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入戶。 | 不收費 | 不收費 | 《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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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遷出2項 | 非一站式遷出 | 憑《準予遷入證明》辦理遷出 | 擬遷入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已經批準遷入,并已開具《準予遷入證明》 | 派出所 | 1、《準予遷入證明》(符合省內一站式遷移的除外)。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3、戶主遷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員需確定新戶主的,應帶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及戶口地址房產證,遷出時一并確認新戶主并變更戶內其他成員的家庭關系。 4、戶口項目需要變更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1、《準予遷入證明》(符合省內一站式遷移的除外)。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3、戶主遷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員需確定新戶主的,應帶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及戶口地址房產證,遷出時一并確認新戶主并變更戶內其他成員的家庭關系。 4、戶口項目需要變更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符合遷出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 不收費 | 不收費 | 《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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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一站式遷出 | 系統核準遷出 | 符合省內戶口遷移(含市內、省內跨市遷移)一站式辦理的 | 派出所 | 遷入地公安機關按照本地規定,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居民戶口遷移申請審批,審批通過后,向遷出地公安機關發送遷出核準信息(如有戶主變更申請的,包含戶主變更受理信息);審批未通過的,退回受理單位。 | 核準。遷出地公安機關收到遷出核準任務的提醒信息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遷出核準操作,允許遷出的,作遷出注銷,打印《廣東省戶口遷移信息表》并蓋章,掃描錄入系統,并與《常住人口登記表》一并歸檔;不允許遷出的,說明理由。對有戶主變更的,要先根據遷入地錄入的變更受理信息進行戶主變更操作。 | 符合遷出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 不收費 | 不收費 | 《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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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居民身份證4項 | 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 |
| 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16周歲的公民可自愿申領,由監護人攜同前往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領居民身份證;首次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一代證換領二代證)、港澳臺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申請領取、華僑回國定居申請領取、外國人無國籍人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申請領取、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首次申請領取 | 鎮級 | 1、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原件)和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集體戶所在單位公章或戶籍所在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2、本人的《廣東(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采集回執》。 3、未滿16周歲由監護人攜同前往申領的,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及親屬關系證明(如戶口簿、出生證等)。 4、現場采集指紋信息。 | 1、申請人到省內具有居民身份證照相資格的照相館拍攝身份證照片,告知需在梅州市辦理居民身份證,領取《廣東(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采集回執》。 2、申請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受理后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申請人只需在表上簽名確認)。 3、約需40日后制好證件。 4、如需申請快遞領取的,要登記收件信息(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等),申請快遞。 | 選擇郵政部門速遞30個工作日內速遞到收證人;采用其他方式領取證件的6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收證人 | 不收費 | 不收費 | 《居民身份證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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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
| 遺失居民身份證的,可向公安機關申請補領;公民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等主項變更的,應當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需換領居民身份證的,可到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由監護人攜同前往申請換領)。 | 鎮級 | 1、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原件)和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集體戶所在單位公章或戶籍所在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2、本人的《廣東(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采集回執》。 3、未滿16周歲由監護人攜同前往申領的,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及親屬關系證明(如戶口簿、出生證等)。 4、現場采集指紋信息。 說明:申請人在補領新證后又找回原證的,應當主動將原證交回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 | 1、申請人到省內具有居民身份證照相資格的照相館拍攝身份證照片,告知需在梅州市辦理居民身份證,領取《廣東(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采集回執》。 2、申請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受理后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申請人只需在表上簽名確認)。 3、約需40日后制好證件。 4、如需申請快遞領取的,要登記收件信息(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等),申請快遞。 | 選擇郵政部門速遞30個工作日內速遞到收證人;采用其他方式領取證件的6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收證人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粵價[2004]24號 | 換領20元補領40元 | 《居民身份證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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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異地申請換、補領居民身份證 |
| 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需換領居民身份證的,可到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遺失居民身份證的,可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未滿16周歲的,由監護人攜同前往申請補領)。 全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居住本地、有《居住證》或就學證明的外省居民;非重號人員;根據條件可全國人口庫中查到狀態為未注銷記錄、可查詢到全國身份證庫該人身份證記錄;最新身份證中的地址信息與部人口庫中的地址信息應保持一致。 | 鎮級 | 1、下列身份證件之一: [1]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原件)和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集體戶所在單位公章或戶籍所在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2]居民身份證; [3]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2、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需交驗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1]居住證; [2]在居住地流管機構辦理居住登記的,可提供流管機構核驗過的居住登記材料; [3]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 [4]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需提供經教育部門注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材料; [5]證明合法穩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 3、本人的《廣東(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采集回執》。 4、未滿16周歲由監護人攜同前往申請換領的,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及親屬關系證明(如戶口簿、出生證等)。 5、現場采集指紋信息。 注:按照省公安廳的規定,臨時身份證須到戶籍所在地戶政窗口辦理,不能在居住地辦理。 | 1、申請人到省內具有居民身份證照相資格的照相館拍攝身份證照片,告知需在梅州市辦理居民身份證,領取《廣東(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采集回執》。 2、申請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 3、約需60日后制好證件。 4、如需申請快遞領取的,要登記收件信息(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等),申請快遞。 | 選擇郵政部門速遞30個工作日內速遞到收證人;采用其他方式領取證件的6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收證人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粵價[2004]24號 | 換領20元/證 補領40元/證 | 《居民身份證法》、《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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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
| 本縣戶籍居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身份證明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可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 縣級 | 1、《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2、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提供原件驗證,不收繳)。 | 1、申請人到戶籍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 2、3個工作日后到受理單位領取。 | 3個工作日內 | 粵價[2004]24號 | 10元/證 | 《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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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居住證業務4項 | 申報居住登記 |
| 外省戶籍居民和在本省跨地級市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縣居住半年以上的公民,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申報居住登記。 注: 《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流動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一)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二)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就讀的;(三)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td> | 鎮級 | 1.如實填寫《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表》; 2.申報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代申報居住登記的需提供代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居住地址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申報人相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導入申領人近期相片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 注:“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指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駕駛證和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 “居住地住址證明”暨“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或者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 “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連續就讀證明”包括,提供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 1.受理審核。 (1)窗口受理。工作人員審核流動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實戶口所在地,判斷是否屬于跨地級以上市流動人口。必要時,工作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上門核實居住地址的真實性。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不予登記;對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記。如已錄入系統的,注銷居住登記信息。 (2)自助申報。通過各類自助申報終端申報的,申報信息流轉至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系統即時以待辦任務方式告知受理機構人員,受理機構工作人員自接收轉來數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將審核未通過信息傳輸到申報終端提醒申報人。 2.登記打印 符合登記條件的,在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登記居住相關信息,完成居住登記。 窗口受理的,當場打印發給《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 自助申報的,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將審核通過信息傳輸到申報終端,提醒申報人攜帶身份證到轄內受理機構領取居住登記憑證。 | 工作人員審核流動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實戶口所在地,判斷是否屬于跨地級以上市流動人口。必要時,工作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上門核實居住地址的真實性。符合登記條件的,在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登記居住相關信息,完成居住登記。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不予登記;對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記。 | 不收費 | 不收費 | 《戶口登記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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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申領居住證 |
| 跨地級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依規定申領居住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注:“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昂戏ǚ€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合法租賃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斑B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蚱胀ǜ叩葘W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 鎮級 | 1.如實填寫《廣東省居住證業務申辦表》; 2.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居住證相片回執。申領人在具有相關照相資質的照相館拍攝居住證數碼相片后取得的相片回執;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導入申領人近期相片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回執。 4.根據申請事由分別提供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注:“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指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駕駛證和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 “居住地住址證明”,暨“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或者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 “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連續就讀證明”包括,提供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與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在居住地居住登記滿半年的,可憑持證人居住證和直系關系證明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 出生不滿一年的嬰兒,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和戶口簿在父(母)的居住證登記中登記生育情況,與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同等權利。 | 1.受理 (1)核定是否“居住滿半年” 查詢“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核定申領人是否已居住登記滿半年,且居住登記信息是否有效。 ①居住信息有效,居住時間已滿半年,居住地址不變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圍內已變更,可以申辦居住證。 ②屬于經核查或經申報已注銷居住登記信息,需重新辦理居住登記,告知其居住時間滿半年后申領居住證。 ③屬于已在其他地市居住登記信息的,需重新辦理居住登記、注銷在其他地市的居住登記信息。從登記之日起計算居住登記時間。 ④未登記居住登記的,需先辦理居住登記,從登記之日起計算居住登記時間。 ⑤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就讀滿半年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居住已滿半年的,可以辦理居住登記后申辦居住證。 對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滿半年的,需提交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滿半年的材料。對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申領居住證的,需提交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出具的住宿登記滿半年的住宿證明,受理單位通過查詢旅館業住宿登記系統進行核實。 (2)查驗材料。當場審核申領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對提供虛假材料的,受理機關將進一步核實其居住登記信息是否虛假,如果屬于虛假情況,一并注銷居住登記信息。 (3)判斷是否需收取工本費。工作人員查詢是否首次辦證。首次辦證的免費。非首次辦證的,申請人可以用原證件免費擦寫,重新辦理居住證的需收取20元工本費。 (4)發放憑證。打印發放《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 2.核實 工作人員核實申領人提交材料真實性,發現材料不實的,不予辦證,并將結果告知申領人。核實無誤的,提交縣級公安機關簽發。 3.簽發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審核受理機構通過系統上傳的受理信息,符合發證條件的,予以簽發,生成制證信息發送制證。 4.制證 地級以上市公安局集中制證。 5.分發 制證單位將制好證件按照受理單位進行分發。 6.發放 受理機構通知申領人領取證件。申領人憑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和《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領取。他人代領的,還需交驗代領人的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受理單位核驗身份證件和《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無誤后發放證件,收回《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在信息系統中登記領取發放信息。 選擇快遞方式領取居住證的,制證單位或受理機構應在相應分發或發放環節時限內將居住證快遞給申領人。 | 10個工作日內 | 不收費 | 不收費 | 《居住證暫行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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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居住證補領、換領 |
| 1.補領。遺失居住證的。 2.換領。居住證損壞或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的。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請補領、換領居住證。 | 鎮級 | 1.如實填寫《廣東省居住證業務申辦表》;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屬居住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換領的,提交有關項目變更、更正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1.受理 (1)核定居住登記信息和居住證信息是否有效。如果居住登記信息和居住證信息有效,予以辦理;經核查或經申報已注銷居住登記信息,重新辦理居住登記,告知其居住登記滿半年后申領居住證。如屬居住登記信息有效,居住證信息無效的,告知其按申領居住證辦理。 (2)收取工本費。 (3)發放憑證。打印發放《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 2.簽發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審核受理機構通過系統上傳的受理信息,符合發證條件的,予以簽發,生成制證信息發送制證。 3.制證 地級以上市公安局集中制證。丟失補領和損壞換領的居住證沿用原居住證期限信息,項目變更、更正換領的居住證期限信息使用實際簽發日期信息。 4.分發 制證單位將制好證件按照受理單位進行分發。 5.發放 受理機構通知申領人領取證件。申領人憑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和《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領取。他人代領的,還需交驗代領人的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受理單位核驗身份證件和《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無誤后發放證件,收回《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和原居住證,在信息系統中登記領取發放信息。 選擇快遞方式領取居住證的,制證單位或受理機構應在相應分發或發放環節時限內將居住證快遞給申領人。 | 10個工作日內 | 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居住證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10〕6號) | 20元/證 | 《居住證暫行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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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居住證簽注 |
|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居住證滿1年之日前1個月后的持證人。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簽注居住證。 | 鎮級 | 1.居住證; 2.如實填寫《廣東省居住證業務申辦表》; 3.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4. 根據申請事由分別提供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注: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系統自動將居住證信息標注為中止狀態。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居住登記信息被注銷的,系統自動將居住證信息標注為注銷狀態,居住證不能辦理簽注。 | 1.受理 查詢“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核定申請人居住登記信息是否有效,居住證是否滿1年之日前1個月后。 (1)居住信息有效,居住時間滿1年之日前1個月后,居住地址不變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圍內已變更,予以辦理居住證簽注。 (2)屬于經核查或經申報已注銷居住登記或居住證信息,不予簽注,告知其需重新辦理居住登記,居住登記滿半年后再申領居住證。 2.擦寫。當場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擦寫居住證有效期限。如屬本地市內居住地址已變更的,一并擦寫居住地址。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對提供虛假材料的,進一步核實其居住證信息是否虛假,如果屬于虛假情況,一并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和居住證。 | 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擦寫居住證有效期限。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 | 不收費 | 不收費 | 《居住證暫行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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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管理2項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 |
| 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愿,可以申請領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
| 1.有效期內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有效期內的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近期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數字相片采集回執; 3.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材料: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 1.受理 (1)核定是否“居住滿半年” 查詢“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核定申領人是否已居住登記滿半年,且居住登記信息是否有效。 ①居住信息有效,居住時間已滿半年,居住地址不變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圍內已變更,可以申辦居住證。 ②屬于經核查或經申報已注銷居住登記信息,需重新辦理居住登記,告知其居住時間滿半年后申領居住證。 ③屬于已在其他地市居住登記信息的,需重新辦理居住登記、注銷在其他地市的居住登記信息。從登記之日起計算居住登記時間。 ④未登記居住登記的,需先辦理居住登記,從登記之日起計算居住登記時間。 ⑤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就讀滿半年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居住已滿半年的,可以辦理居住登記后申辦居住證。 對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滿半年的,需提交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滿半年的材料。對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申領居住證的,需提交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出具的住宿登記滿半年的住宿證明,受理單位通過查詢旅館業住宿登記系統進行核實。 (2)查驗材料。當場審核申領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對提供虛假材料的,受理機關將進一步核實其居住登記信息是否虛假,如果屬于虛假情況,一并注銷居住登記信息。 (3)判斷是否需收取工本費。工作人員查詢是否首次辦證。首次辦證的免費。非首次辦證的,申請人可以用原證件免費擦寫,重新辦理居住證的需收取20元工本費。 (4)發放憑證。打印發放《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 2.核實 工作人員核實申領人提交材料真實性,發現材料不實的,不予辦證,并將結果告知申領人。核實無誤的,提交縣級公安機關簽發。 3.簽發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審核受理機構通過系統上傳的受理信息,符合發證條件的,予以簽發,生成制證信息發送制證。 4.制證 地級以上市公安局集中制證。 5.分發 制證單位將制好證件按照受理單位進行分發。 6.發放 受理機構通知申領人領取證件。申領人憑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和《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領取。他人代領的,還需交驗代領人的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受理單位核驗身份證件和《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無誤后發放證件,收回《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在信息系統中登記領取發放信息。 選擇快遞方式領取居住證的,制證單位或受理機構應在相應分發或發放環節時限內將居住證快遞給申領人。 | 20個工作日內 | 不收費 | 不收費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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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換、補領 |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 |
| 1.有效期內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有效期內的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近期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數字相片采集回執; 3.對于居住地變更換領的,提供居住地變更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 1.受理 (1)核定居住登記信息和居住證信息是否有效。如果居住登記信息和居住證信息有效,予以辦理;經核查或經申報已注銷居住登記信息,重新辦理居住登記,告知其居住登記滿半年后申領居住證。如屬居住登記信息有效,居住證信息無效的,告知其按申領居住證辦理。 (2)收取工本費。 (3)發放憑證。打印發放《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 2.簽發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審核受理機構通過系統上傳的受理信息,符合發證條件的,予以簽發,生成制證信息發送制證。 3.制證 地級以上市公安局集中制證。丟失補領和損壞換領的居住證沿用原居住證期限信息,項目變更、更正換領的居住證期限信息使用實際簽發日期信息。 4.分發 制證單位將制好證件按照受理單位進行分發。 5.發放 受理機構通知申領人領取證件。申領人憑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和《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領取。他人代領的,還需交驗代領人的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受理單位核驗身份證件和《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無誤后發放證件,收回《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和原居住證,在信息系統中登記領取發放信息。 選擇快遞方式領取居住證的,制證單位或受理機構應在相應分發或發放環節時限內將居住證快遞給申領人。 | 20個工作日內 | 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居住證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10〕6號) | 每證20元。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公安機關 | ■政府網站 ■入戶/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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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30日梳理出“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9方面)2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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