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縣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梅府通〔2012〕2號
為進一步優化城鄉環境,推動特色宜居城鄉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縣政府決定在全縣范圍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縣城、圩鎮重點區域和道路(公路)沿線亂搭亂建、亂擺亂賣、亂堆亂放、亂拉亂掛、亂貼亂畫、亂停亂放等“六亂”行為。所有擺賣經營行為一律進店(場)。
二、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做到整治無盲點、衛生無死角。
三、嚴禁違規設置有礙市容的廣告、招牌、燈箱等。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一律停放在停車場或劃定停車標志區內;出租車、公共汽車等公共客運車輛要規范經營,并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五、所有生產(生活)垃圾要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場所;余泥渣土運輸車、散裝物料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車必須采取防護措施,確保不污染路面。
六、嚴禁向河道、圳道傾到垃圾,主要河道保持水清、干凈。
七、嚴禁新建墳墓。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景觀大道的可視范圍內現有墓地,必須按有關規定拆除或種上樹木予以遮擋。
違反上述規定的,各單位(企業)、業主應于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自行整改、清理、拆除。逾期不整改、清理、拆除的,將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在整治過程中對阻撓、妨礙公務執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