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縣 人 民 政府
關于加強橋溪村旅游資源環境管理的通告
梅府通〔2012〕1號
為加強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橋溪村古民居建筑群的保護和管理,科學合理開發橋溪村旅游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縣政府決定加強橋溪村旅游資源環境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橋溪村古民居建筑群的保護范圍:東至五指峰,西至江上亭,南至義安寨山頂,北至香爐峰山頂。
二、保護范圍內的古民居建筑、文物古跡、工程設施等不得擅自變更、侵占和破壞。如確需變更、維修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報批。
三、禁止侵占保護范圍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需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必須向國土部門申請,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四、嚴格實行建設審批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保護范圍內建設房屋、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和維修古民居,必須向建設、國土、文物管理等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審批后方可開工。凡按規定進行建設的項目,其布局、造型和色彩等,必須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五、在保護范圍內未經審批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著物等,由所有權人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15天內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政府將依法依規實施強制拆除,一律不予補償。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將依法從嚴查處。對不聽勸阻或妨礙政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將嚴格依法從重處理。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