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多式聯運高質量發展,提高國際多式聯運貨物通關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決定在前期試點基礎上,啟動進出口貨物海鐵聯運和水水中轉多式聯運監管模式試點,現就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所稱多式聯運是指貨物載運方式為集裝箱載運,且境內運輸方式為鐵路運輸或水路運輸、進出境運輸方式為水路運輸的聯運模式。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開展多式聯運監管模式試點。
二、多式聯運載運貨物范圍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9號公布)及相關規定要求。
載運貨物的集裝箱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0號公布)相關要求。
境內載運貨物的船舶應符合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73號(關于明確承運境內水運轉關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船舶備案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相關要求。
三、多式聯運經營人及其代理企業(以下簡稱聯運經營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場所經營企業)可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憑《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傳輸申請表》向海關辦理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傳輸申請手續。
聯運經營人、場所經營企業應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向海關傳輸多式聯運申請單及相關電子數據。聯運經營人可以委托代理企業傳輸受委托地的多式聯運相關電子數據。
《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傳輸申請表》《進口貨物多式聯運申請單數據項》《出口貨物多式聯運申請單數據項》《到貨信息數據項》《離場信息數據項》《出境物流信息補充數據項》《境內物流信息變更數據項》《拼箱報告數據項》《落貨申請數據項》《提(運)單拆分申請數據項》《代理企業變更數據項》《進出口多式聯運貨物報關單、多式聯運申請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填制規范》詳見附件1—12。
四、作業流程。
(一)進口流程。
1.聯運經營人應在多式聯運貨物原始艙單傳輸后向海關傳輸進口多式聯運申請單。海關受理多式聯運申請單后,進口貨物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辦理進口貨物的申報手續。
2.場所經營企業應在收到海關多式聯運申請單放行信息后辦理裝載離場手續,并在離場后及時向海關傳輸離場信息。
3.需在境內換裝運輸工具的,場所經營企業應在貨物運抵換裝地后向海關傳輸到貨信息,按照海關同意換裝的通知開展換裝作業。
4.場所經營企業應在貨物完成換裝后辦理換裝離場手續,并在離場后及時向海關傳輸離場信息。
5.貨物運抵指運地后,場所經營企業應向海關傳輸到貨信息。海關收到相關信息即可辦理貨物的檢查、放行手續。
6.境內段涉及多程運輸的,按照上述第3、4項要求分段傳輸相關信息。
(二)出口流程。
1.聯運經營人應在辦理出口貨物申報手續前向海關傳輸多式聯運申請單。
2.貨物運抵啟運地后,場所經營企業向海關傳輸到貨信息。海關收到相關信息即可辦理貨物的檢查、放行手續。
3.場所經營企業應在收到海關多式聯運申請單放行信息后辦理裝載離場手續,并在離場后及時向海關傳輸離場信息。
4.需在境內換裝運輸工具的,場所經營企業應在貨物運抵換裝地后向海關傳輸到貨信息,按照海關同意換裝的通知開展換裝作業。
5.場所經營企業應在貨物完成換裝后辦理換裝離場手續,并在離場后及時向海關傳輸離場信息。
6.貨物運抵出境地后,場所經營企業應向海關傳輸到貨信息。
7.出口多式聯運申請單未填寫出境運輸物流信息的,聯運經營人應在貨物出境前補充傳輸出境物流信息。
8.境內段涉及多程運輸的,按照上述第4、5項要求分段傳輸相關信息。
五、多式聯運貨物運輸過程中應施加封志,聯運經營人在聯運過程中應保持封志完好。未經海關同意,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施加的封志。境內運輸方式為水運或鐵路的多式聯運貨物,商業封志完好的,可以不施加海關封志。需施加海關封志的,應由貨物所在地海關在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施加。
六、境內運輸服務由同一聯運經營人提供,且換裝時涉及鐵路運輸的,經海關同意,換裝作業可以在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開展,并由聯運經營人傳輸到貨、離場信息,海關可以派員監裝監卸,必要時可以對貨物進行抽核。
七、信息變更、刪除。
(一)變更、刪除多式聯運申請單的,聯運經營人應向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申請。
(二)變更境內物流信息的,應由聯運經營人或受委托地的代理企業向收到最近一程到貨信息的海關申請。
(三)變更出境物流信息的,應由聯運經營人或受委托地的代理企業向出境地海關申請。
(四)拆分多式聯運申請單中的進口貨物提(運)單或出口貨物多式聯運分單、變更貨物件數重量的,聯運經營人應向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申請。
(五)貨物因故需要更換集裝箱或商業封志的,聯運經營人應通知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并在海關監管下辦理換箱、換封手續。
(六)到貨、離場信息異常的,聯運經營人或場所經營企業收到海關通知后,應及時向貨物所在地海關說明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向海關變更多式聯運申請單電子數據或刪除重發到貨、離場信息。
(七)多式聯運經營人及代理企業的代理關系可以變更或補充。
八、貨物在多式聯運申請單放行后取消出口的,無需運輸返回啟運地。聯運經營人應在相關貨物報關單撤銷后向啟運地海關申請辦理多式聯運申請單辦結手續。
九、本公告涉及用語的含義。
啟運地,是指出口多式聯運貨物報關發運地點。
出境地,是指出口多式聯運貨物離開關境的口岸。
進境地,是指進口多式聯運貨物進入關境的口岸。
指運地,是指進口多式聯運貨物運抵報關的地點。
換裝地,是指多式聯運貨物在境內裝卸、換裝運輸工具的地點。
到貨信息,是指反映多式聯運貨物實際運抵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或海關認可地點情況的信息。
離場信息,是指反映多式聯運貨物離開啟運地或換裝地情況的信息。
本公告自2026年1月27日起實施。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37號附件內容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附件內容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
1.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傳輸申請表.xlsx
2.進口貨物多式聯運申請單數據項.xlsx
3.出口貨物多式聯運申請單數據項.xlsx
4.到貨信息數據項.xlsx
5.離場信息數據項.xlsx
6.出境物流信息補充數據項.xlsx
7.境內物流信息變更數據項.xlsx
8.拼箱報告數據項.xlsx
9.落貨申請數據項.xlsx
10.提(運)單拆分申請數據項.xlsx
11.代理企業變更數據項.xlsx
海關總署
2026年1月20日